为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水利建设市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根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15]377号),我部决定组织开展2017年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评价范围
(一)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机械制造、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单位,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申请参加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
(二)申请信用评价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从业满3年(2014年8月1日前注册成立)并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可通过水利部门户网站首页政务频道的信用平台栏目登录,网址为http://rcpu.cwun.org/)建立信用档案。
(三)申请人具有多项资质的,可以同时申请多个类型的信用评价。申请类型与资质证书(许可证书)类别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四)取得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满1年的(2016年7月31日以前取得),可以申请信用等级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