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15011564322
政策法规
《湖北省咸宁市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和《湖北省咸宁市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7-12-06 13:57 点击量:1039

     湖北省咸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咸宁市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和《湖北省咸宁市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各科室、分局、市直属单位:

  为营造良好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社会环境,推进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序进行。市局制定了《咸宁市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和《咸宁市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咸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23日

  《湖北省咸宁市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有序推进湖北省咸宁市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和《咸宁市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细化工作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总局和湖北省局关于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坚持“全面统筹、先点后面、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以开展信用等级评价为切入点,以建设信用信息归集管理系统为支撑,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及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实行信用分类监管,推动跨部门联合奖惩,有序推进咸宁市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工作目标。

  第一阶段(2016年底前),建立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制度,建成信用信息归集管理系统,实现市、县、乡三级监管机构间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构建信用信息数据库。

  第二阶段(2017年底前),实行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制度,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实现跨部门联合奖惩,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建立广覆盖。

  第三阶段(2018年底前),巩固建设成果,提高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水平,全面建立事前信用承诺、事中分类监管、事后联合奖惩信用约束长效机制。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信用档案管理体系。

  按照湖北省统一部署,以数据标准化和应用标准化为原则,加强信用信息管理,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管理体系。

  1.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整合现有信息化资源,开发信用信息管理软件,配置相关硬件,建设信用信息归集管理系统和咸宁市统一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设立公众查询窗口,为信用信息公开及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交换共享提供技术支撑。

  2.建立信用信息目录。依据食品药品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咸宁市统一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目录。

  3.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在行政许可时要求许可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格式提交《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承诺书》,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依法惩戒违法失信行为。

  4.建立信用信息录入、归集与使用管理制度。根据《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录入、归集与使用管理办法》要求,规范来源于系统内外信用信息的录入、归集与使用工作。对来源于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信用信息,明确录入、归集以及使用、共享与交换的管理权限、渠道、方式和方法,遵循“谁许可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抽验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谁奖励谁录入”的原则,在信息产生之后7个工作日内,录入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一户一档”建立信用档案,保障信用信息归集客观真实、完整准确,发布合法公正、权威及时。对来源于信用主管部门以及农业、工商、卫计、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公安、法院等部门的食品药品安全相关信用信息,明确归集、使用的路径和主体,及时将信息应用情况反馈有关部门。

  5.规范信用信息内容:

  ⑴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类别、地址、工商登记等主体资质信息,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信息和行政相对人社会信用统一代码等信息;

  ⑵行政许可信息:包括行政相对人许可或备案、行政许可变更事项、认证管理、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及编号等应当公示的各项行政许可事项相关信息;

  ⑶监督检查信息: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及责任约谈等信息;

  ⑷产品检验抽验信息:检验抽验发现问题及品种、数量、批次、时间等信息;

  ⑸行政处罚信息:包括食品药品从业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等信息。各项行政处罚事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救济渠道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⑹表彰、奖励信息:包括政府部门、上级机关、行业协会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方面的表彰奖励、典型示范及行业推荐等。

  (二)建立健全信用分类管理体系。

  按照依法、科学、合理的原则,统一评定标准,规范评定程序,开展评定活动,实施信用分类管理,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体系。

  1.建立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制度。以来源于食品药品监管、公安、法院等部门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刑事判决书等执法文书为依据,制定咸宁市统一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规范评定工作程序,制定《咸宁市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对咸宁市内获得相关许可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将生产经营者的信用等级分为:守信(A级)、基本守信(B级)、失信(C级)、严重失信(D级)四级,为实现信用等级评定信息化、智能化提供基本遵循。

  2.实施信用分类管理。将生产经营者的信用等级信息作为行政许可、广告审批、日常监管、监督抽验等行政管理措施的重要参考。对守信者,在行政许可时开辟优先办理“绿色通道”。对于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增加许可核查力度,暂停或者不予审批,或列入日常监管重点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增加监督抽验频次。

  (三)建立健全联合奖惩与协同共治体系。

  通过加强信用信息公开,以及信息交换与共享等途径,建立健全联合奖惩机制,形成跨部门、跨地区联合奖惩效应,建立健全联合奖惩与协同共治体系。

  1.推动跨部门联合奖惩。根据咸宁市《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要求,明确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实施跨部门联合奖惩的对象、方式、措施和实施主体,对于守法诚信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优先推荐其参与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的重点项目申报、竞标、贷款融资、享受政府补贴和评优评奖等措施;对于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者,实施联合惩戒。

  2.健全联合奖惩案例推送机制。根据《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联合奖惩案例审核、公布与推送工作规程》,规范联合奖惩范围案例的审核、公布、推送工作主体,规范工作流程,确保联合奖惩信息公布、推送的实效性。

  3.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健全完善信用信息公开机制,明确信用信息公开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食品药品安全信用评价等级、失信行为、守法诚信经营和奖惩情况等信息,依法依规确定公开期限。鼓励各级部门不断扩大信用信息公开范围,创新信用信息公开方式。

  4.充分发挥第三方组织作用。鼓励第三方征信机构依法依规对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发挥第三方机构、媒体和行业协会作用,鼓励公众广泛参与监督。鼓励和支持各有关单位、各类市场主体依法查询、应用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推动建立行业信用记录。

  5.开展“信用示范企业”创建和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鼓励行业协会推动本行业信用文化建设和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诚信自律和约束引导机制建设,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中开展“信用示范”创建和教育宣传活动,宣传推广“做老实人、办良心企业”理念,督促和引导企业建立科学的信用管理制度,设立专兼职信用机构和人员,做好企业内部信用管理,树立企业守信典范,加大宣传力度,弘扬诚信精神,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风尚。

  三、责任分工

  1、咸宁市局政策法规宣传科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收集、汇总、公布、更新、归档信用信息;管理维护使用信用信息系统;做好与咸宁市信用办联系对接等相关工作。

  2、咸宁市局食品监管科、药化监管科、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审批科等相关业务科室依据工作职责,负责开展职权内监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确认工作;收集汇总、审核确定各县市区局上报的相应企业信用信息;按规定向政策法规宣传科报送拟公开的确定信用信息及动态更新的信用信息;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局对应股室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开展企业诚信示范创建活动;按规定要求做好信用信息归档工作。

  3、各县市区局根据市局信用体系建设方案总体要求,研究制定本级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按规定要求上报企业信用信息,与咸宁市局相关科室做好数据对接工作;组织开展企业诚信示范创建活动;接受市局相关科室业务指导。

  四、实施步骤

  从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分三步实施:

  (一)全面推进阶段(2017年1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咸宁市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细化方案》,全面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主要工作内容:

  一是完成信用信息归集管理系统建设项目,清洗整理已归集数据,构建信用信息数据库,开放公众查询窗口。二是动态管理信用信息目录,配合省局和市信用办做好2016年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目录编制发布相关工作。三是开展“做老实人、办良心企业”创建和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守法诚信社会环境。

  (二)全面深化阶段(2017年—2018年)。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全面深化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主要工作内容:

  每年完成上一个年度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实施信用分类监管与联合奖惩措施,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

  (三)全面提高阶段(2018年)。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完善和巩固前期工作成果,全面提高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水平。主要工作内容:

  适时更新信用信息数据库,动态管理公众查询系统,实现信用等级评定信息化、智能化,信用信息公开与联合奖惩,以及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有机衔接。

  五、保障措施

  各县、市、区局,市局相关科室、分局要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分管负责人和联络员。要强化组织协调、督办推进和考核评价,定期进行情况通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把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十三五”规划之中。将信用信息归集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对信用体系建设项目的资金投入,确保建设项目全面落地。要加强对信用信息数据库、信息化网络、共享交换和公众查询系统动态管理与维护,为信用信息录入、归集和使用、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信息化、智能化提供有力支撑。

  《湖北省咸宁市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营造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社会环境,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约束机制,提升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下简称“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和《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咸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咸宁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进行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是指依法依规依程序取得相关许可或备案,从事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 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等级量化评定实行10分制。以生效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关公告及刑事判决书等执法文书为依据,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因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在一个自然年度(1—12月)内受到警告的,一次扣0.5分;罚款的,一次扣1分;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的,一次扣2分;责令停产停业的,一次扣3分;收回或撤销相关许可、认证证书等的,扣6分;吊销许可证的,扣10分;责任人员被行政拘留或刑事处罚的,扣10分。同一种违法违规情形有数个不同程度的处罚决定时,按最重的处罚决定扣分。依此进行量化,得出信用等级评定量化结果。根据量化结果,将上一个自然年度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等级划分为四级:9分以上(含9分)为守信(A级);7~9分(含7分)为基本守信(B级);4~7分(含4分)为失信(C级);0~4分为严重失信(D级)。

  第四条 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程序。

  (一)信用等级初评。依据上一个自然年度的食品药品监管执法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关公告及刑事判决书,各职能部门细化食品药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等环节的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县(市、区)局(含咸宁高新区分局,以下简称“县局”)、市局食品监管科、药化监管科、医疗器械监管科等相关业务科室按照属地管理和监督检查事权划分原则,于每年的2月1日前完成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等级初评,填写《咸宁市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表》(详见附件1)和《咸宁市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汇总表》(详见附件2),并将信用等级初评结果书面通知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者其生产经营范围涉及食品药品多个行业的,按行业确定标准分别确定信用等级,若存在不同等级的,其最终信用等级以最低等级为准。

  (二)异议处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对本单位上一个自然年度的信用等级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初评部门书面提出异议处理事项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初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处理,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异议处理诉求不予采纳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

  (三)信用等级确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各业务科室对接县(市、区)局业务科室,负责收集业务内的信用等级初评结果及等级汇总表,并根据初评意见,于每年3月1日前完成本辖区内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上一个自然年度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等级审核确定工作。

  (四)信用等级信息公布与归档。市局政策法规宣传科对各业务科室上报的信用等级评定确定结果,应在每年3月15日前,通过市局网站集中公布上一个自然年度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等级信息并报省局。县局和市局相关业务科室根据属地管理和监督检查事权划分原则,按“一户一档”要求,及时将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等级信息归入信用档案。

  第五条 原则上对上一个自然年度已评定的信用等级不进行调整。但如果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在信用等级信息公布后出现严重违法失信情形的,由市局及时做出降低信用等级的处理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友情链接:
网站首页 |信用服务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商务信用等级公示平台【www.16315.net.cn】    承办单位:恒远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工信部备案编号:京ICP备180094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