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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监局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黑名单”管理制度正式试行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7-12-22 16:12 点击量:842

近日,吉林省安监局正式印发了《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出台了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黑名单”管理制度,从发布之日正式试行,进一步提升监管力度,规范从业行为。

  “四个依据”支撑 完善“黑名单”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科技〔2016〕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详细制定了有关内容和细则,力求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执行有力,目标精准,便于操作。

  “三个定位”精准 “黑名单”意义重大

  规范从业行为。机构“黑名单”管理制度旨在加强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管理,建立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技术服务体系,促进机构建立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强化监管水平。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的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和省局网站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构和在吉林省开展业务的外省机构。

  执法依据公正。机构“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及时准确、惩戒违规(法)的原则,机构实行积分制管理,凡积满9分以上的,列入机构“黑名单”。

  “黑名单”被记分标准明确

  3分记分标准:有评价和检测检验报告不规范,存在严重装订错误,有过多错别字,印刷质量有明显缺陷的、未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规定报送相关材料的(如统计报表、年度总结)、未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要求进行报告信息网上公开的等情形之一的,一次记3分;

  5分记分标准:有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未按要求进行影像资料收集与归档的,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泄露被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引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准确等情形之一的,一次记5分;

  10分记分标准:有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项目的,工作人员不到现场开展活动的,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存在漏项缺项或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出具虚假报告或虚假证明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造成严重影响的,拒绝、阻碍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开展业务不按照要求进行告知的等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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