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15011564322
联合奖惩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9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老赖所有银行账号可一键查询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8-01-04 15:18 点击量:958

 12月4日是第四个“国家宪法日”,同时也是法院开放日。宪法日当天,我市中级人民法院全体法官共同向宪法庄严宣誓。同时,面向社会通报法院执行工作情况和7起拒执罪公诉典型案例、2起拒执罪自诉典型案例。据悉,今年1-11月份,全市法院共新收执行案件31072件,结案24608件,执结率为79.20%,执结标的到位金额87.99亿元。

  众所周知,解决执行难是一项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的系统工作,仅靠法院自身无法完成。为此,今年6月市中院提请市委、市政府出台文件,对全市35个党政机关部门如何根据各自职责、支持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对在全市形成综合治理解决执行难问题大格局起到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全市法院执行干警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全部纳入最高法院的失信名单,对其采取禁止乘坐飞机、高铁等限制高消费措施。与市文明办联合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制度,分三批将300名“老赖”列入济宁市诚信“黑榜”,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公布;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和城区大屏幕、LED宣传车等载体大量曝光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促使大批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市中级法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为进一步完善执行过程中财产发现和处置机制,市中院充分发挥最高法院与金融机构的“总对总”查询系统,对所有银行账号能够一键查询、网上查封和冻结,迅速控制财产。进一步完善与公安、工商、国土、税务等部门的“点对点”查控机制建设,能够及时查询被执行人户籍信息、工商登记、不动产信息和纳税记录。为提高执行财产变现率,全市法院全部办理开通了网络司法拍卖支付宝账户,入驻了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

  拒执罪公诉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被告李某与汶上县南站镇南李街村第二生产组侵犯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汶上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判决被告李某将侵占的35亩土地交付南站镇南李街村第二生产组,并清除该土地上的附着物。李某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拒绝履行义务。2017年2月22日,李某被汶上县公安局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拘留。重压之下,被告于4月14日与南站镇南李街村第二生产组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汶上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5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典型案例二

  2014年8月12日,汶上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某赔偿郭某16万元的交通损害赔偿金,王某某有能力履行判决义务却拒不履行躲到外地。汶上县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申请临控,随后王某某主动赔偿了5万元,仍欠11万元未予以赔偿。经汶上县人民法院审理,于2016年12月29日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案例三

  被执行人孔某因交通事故纠纷被张某某诉至曲阜市人民法院,曲阜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孔某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35万余元。案件转入执行后,曲阜市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发现,孔某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先后对其进行了两次司法拘留,但孔某依然恶意规避执行。2017年7月10日,曲阜市人民检察院对孔某提起公诉,考虑其被刑拘后主动与张某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赔偿了张某某,曲阜市人民法院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孔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案例四

  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14年被判决偿还原告借款27万元,经执行人员查明,王某某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据此,2015年12月25日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案例五

  被告人邵某某擅自将鱼台县人民法院查封保全的价值36万元的500只绒山羊全部出售。鱼台法院遂以邵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于2015年12月4日将邵某某刑事拘留。邵某某畏于法律的威严,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据此,鱼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案例六

  李某因拖欠借款被山东某面粉公司起诉至鱼台县人民法院,2011年10月12日鱼台法院判决李某向山东某面粉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6万元及违约金67.2万元,被执行人拒不执行。2015年4月22日,鱼台县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至鱼台县公安局。同年5月份,李某在上海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李某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全额支付了143万元欠款。2016年2月18日,鱼台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案例七

  孙某诉被告卞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一案,孙某于2013年5月27日向原兖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卞某某向兖州法院申请解封其名下房产,并出具保证书,保证以房产抵押贷款用于履行判决义务。20万元贷款发放后,卞某某将贷款交与另一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某得款后携款潜逃,兖州法院遂以卞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2015年7月22日,卞某某到兖州区公安局投案,履行了部分民事义务,并与孙某达成了和解协议。据此,兖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卞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拒执罪自诉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被执行人济宁豪杰车轮有限公司法人王某,对任城区人民法院向其送达的执行通知书置若罔闻,拒不向申请人支付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工伤医疗补助等费用。2016年11月8日,申请人以王某涉嫌“拒执罪”向任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控诉。该案受理后,被执行人王某迫于压力一次性付清了全部执行款共计11万余元。据此,2016年12月16日,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回控诉。

  典型案例二

  被执行人常某某、孔某某于2009年被任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支付给端某某工程转让款30万元。案件进入执行后,二被执行人有条件履行判决义务而拒绝履行。2016年7月21日,端某某向任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控诉。在案件诉讼过程中,被执行人常某某、孔某某被迫履行了义务。据此,2017年5月8日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回控诉。




友情链接:
网站首页 |信用服务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商务信用等级公示平台【www.16315.net.cn】    承办单位:恒远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工信部备案编号:京ICP备18009444号